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设立驻北京特派员办事处(简称“北京特派办”),承担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5个省区市国税地税机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的督查、税收执法合规性检查、财务内审、跨区域涉税大案要案稽查等任务。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北京特派办的设立,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并通过高效、精准查处跨区域涉税大案要案,震慑偷骗税行为,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同时,将有力推进国税地税联合稽查,既可避免“多头查”“重复查”情况的发生,又可优化征管资源配置,腾出更多的人力到为纳税人服务的一线提供优质服务。此外,北京特派办将加强对五省区市税务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查处收“过头税”和“不作为”等违规事项。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北京特派办的设立,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并通过高效、精准查处跨区域涉税大案要案,震慑偷骗税行为,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同时,将有力推进国税地税联合稽查,既可避免“多头查”“重复查”情况的发生,又可优化征管资源配置,腾出更多的人力到为纳税人服务的一线提供优质服务。此外,北京特派办将加强对五省区市税务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查处收“过头税”和“不作为”等违规事项。
国内国外加强税收合作建设互惠共赢的“一带一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一般是根据进销差价按照13%或者17%的税率缴税;而营业税应税劳务中的“服务业—代理”税目的税率仅为5%。如果物流企业能够使自己从物资供应商的角色转变为销售代理商就可以实现节约税收的目的。
「案例」甲厂是一家生产水泥的厂家,其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为520元/吨(不含增值税),乙公司为一家物流公司,由于该公司每年可以为甲厂销售30万吨产品,所以享受500元/吨的优惠价格。现在有一家丙房产集团需要购买5000吨甲厂的水泥。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从上游企业采购货物再销售给下游企业属于转销,应就转销中的差价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或者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代理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只征收营业税,但是代理行为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因此如果物流企业能够实现将转卖过程中的差价由交增值税变为交营业税则可以实现较大的税收利益。
方案一:丙集团直接从市场购买,则需资金5000×520=260(万元),甲厂需交纳增值税为260×17%=44.2(万元),该增值税实际上由丙集团承担,所以丙集团应支付304.2万元。
方案二:通过乙物流公司转购。乙公司以500元/吨从甲厂进货,以510元/吨的价格卖给丙集团。丙集团应支付购买价格为510×5 000=255(万元),支付增值税为255×17%=43.35(万元),共计298.35万元。乙物流公司从中赚取差价为10×5 000=5(万元),需交纳增值税为5×17%=0.85(万元),乙物流的纯利润为5-0.85=4.15(万元)(忽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方案三:乙物流进行代理销售业务。丙集团按照510元/吨的价格直接到甲厂购买,乙物流收取甲厂5万元代理费,则丙集团仍然只需支付298.35万元,而乙物流所得的5万元可以作为代理收入,只需按照5%缴纳营业税0.25万元,乙物流的纯利润为5-0.25=4.75(万元)(忽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对比以上三种方案,对于乙物流而言,第三种方案的收益大于第二种方案。对于丙集团而言,第二种方案和第三种方案成本相同,均小于第一种方案。因此综合来看,第三种方案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的。
「案例」甲厂是一家生产水泥的厂家,其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为520元/吨(不含增值税),乙公司为一家物流公司,由于该公司每年可以为甲厂销售30万吨产品,所以享受500元/吨的优惠价格。现在有一家丙房产集团需要购买5000吨甲厂的水泥。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从上游企业采购货物再销售给下游企业属于转销,应就转销中的差价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或者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代理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只征收营业税,但是代理行为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因此如果物流企业能够实现将转卖过程中的差价由交增值税变为交营业税则可以实现较大的税收利益。
方案一:丙集团直接从市场购买,则需资金5000×520=260(万元),甲厂需交纳增值税为260×17%=44.2(万元),该增值税实际上由丙集团承担,所以丙集团应支付304.2万元。
方案二:通过乙物流公司转购。乙公司以500元/吨从甲厂进货,以510元/吨的价格卖给丙集团。丙集团应支付购买价格为510×5 000=255(万元),支付增值税为255×17%=43.35(万元),共计298.35万元。乙物流公司从中赚取差价为10×5 000=5(万元),需交纳增值税为5×17%=0.85(万元),乙物流的纯利润为5-0.85=4.15(万元)(忽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方案三:乙物流进行代理销售业务。丙集团按照510元/吨的价格直接到甲厂购买,乙物流收取甲厂5万元代理费,则丙集团仍然只需支付298.35万元,而乙物流所得的5万元可以作为代理收入,只需按照5%缴纳营业税0.25万元,乙物流的纯利润为5-0.25=4.75(万元)(忽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对比以上三种方案,对于乙物流而言,第三种方案的收益大于第二种方案。对于丙集团而言,第二种方案和第三种方案成本相同,均小于第一种方案。因此综合来看,第三种方案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的。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一直以来“商机”勃勃,越来越多的企业尝试“走出去”,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并购,拓展海外业务。
不过,“走出去”企业在增强自身海外竞争力的同时,也面临一些顾虑。“走出去”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如何规避税收风险?境外的税收争议该如何解决?带着这些问题,《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记者专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
税收协定助企业“扬帆出海”
记者:截至目前,我国税收协定已经覆盖了106个国家和地区,建成了全球税收协定网络,这能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带来哪些税收优惠?
蒙玉英:税收协定作为双边税务合作的法律基础,发挥着为跨境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避免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解决涉税争议的积极作用,促进“走出去”、“引进来”双向良性循环。
税收协定可以通过提高东道国的征税门槛,帮助“走出去”企业减轻境外税收负担。因此企业要熟悉税收协定,用好税收协定,正确享受协定待遇。
比如说,我国对外签订的多数税收协定(安排/协议)或其他协定的税收条款规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对方国家可以免征所得税等,这些协定能够减轻企业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也可以降低境外投资和跨境贸易的物流成本,从而鼓励更多的企业“走出去”。
记者:除税收优惠以外,税收协定还能为企业解决哪些在境外进行投资、生产经营等的税收问题?
蒙玉英:近年来,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遇到的税收问题趋向多样化、复杂化和专业化。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国外税收制度缺乏系统了解,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是境外经营发生税收争议时,往往不知道利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机制等手段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
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总体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税收协定具有较高的法律级次,更重要的是,税收协定不受东道国国内税收法律变动的影响,稳定性强。另外,“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遇到涉税争议时,如果涉及属于税收协定框架下的跨境涉税争议,可以向国内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由我国税务部门与对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记者:您能否给“走出去”企业一些建议呢?
蒙玉英:税务总局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倡议,通过加大协定谈签和修订力度等一系列措施,着力降低“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税收风险和税收负担。同时,税务总局也逐步加大与境外主管税务当局税收征管合作,加强沟通协调,妥善解决涉税争议,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为“走出去”企业保驾护航。
企业在“走出去”的不同阶段应关注不同的税务风险。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59份《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基本覆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以及境外其他主要投资目的地,方便“走出去”企业了解东道国的税收政策,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建议企业充分利用《税收指南》了解投资目的地税制概况等基本税收信息,做到“心中有数”。
此外,“走出去”企业还应健全内部税务风险防范机制,定期、持续搜集境外投资目的地税收法律政策,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这样做既可以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降低境外经营的税收负担,也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方案降低税务风险。
营造良好国际税收环境
记者:跨境投资的税收具有中性特点,既不多征,也不少征,为“一带一路”国家营造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环境,我国对此做出了哪些贡献?
蒙玉英:近年来,我国把握国际税收规则新一轮重塑的重大机遇,逐步由国际税收规则的接受者向制定者的角色转变,依托“一带一路”建设聚集广大发展中国家权益发声,积极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
我们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部门利用多种场合、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交流,推动多边税收合作。比如:2016年5月我国在北京承办的第10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包括我国在内的15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会,其中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柬埔寨、立陶宛、格鲁吉亚等5国是非FTA成员经济体。会议期间,我们将“一带一路”理念融入FTA大会,并在“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板块中加入“一带一路”相关内容,争取国际组织资源,共同为“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谋福祉。
记者:在深化税收合作方面,我国提出要尽力对外提供援助。怎么理解“援助”?为什么要这么做?
蒙玉英:援助一方面为“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供税收业务培训,另一方面也为中外学员就税收热点问题深度交流提供良机,增进不同国家税务部门间的理解和信任,在构建国际税收规则体系方面达成更多共识,推动各国携手加强国际税收治理体系建设,并为国际经济合作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援助也是合作。
为“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供培训等方面的援助,其意义在于,一是我国兑现国际承诺、落实G20领导人特别是习近平主席重要指示的务实举措,体现了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更加主动、自信地参与国际税收治理的良好形象;二是有利于增进不同国家税务部门间的理解和信任,在构建国际税收规则体系方面达成更多共识,拓宽解决税收争端的渠道,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三是有利于结合G20国际税收改革进程以及国际税收规则体系的变革,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携手加强国际税收治理体系建设,并为国际经济合作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记者:“一带一路”税收服务不仅服务于“走出去”企业,同样也服务于“引进来”企业,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来华投资的外国企业享受到的税收服务?
蒙玉英:国家税务总局已与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内的106个国家和地区主管税务当局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协议或安排,这些税收协定的有力执行,一方面助推了我们国家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吸引“一带一路”国家的企业“走进来”。比如,我国山东省的一家中外合资制药企业依据中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及两国国内法有关规定提出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希望得到未来年度生产经营的税收确定性。经过中外双方税务主管当局相互协商,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一致意见,并为企业消除国际重复征税1000多万元,这进一步增强了企业投资信心。该企业将于近期追加投资1.5亿元用于新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减少能源消耗、废水生产和废气排放。
精彩观点
蒙玉英:税收协定可以通过提高东道国的征税门槛,帮助“走出去”企业减轻境外税收负担。因此企业要熟悉税收协定,用好税收协定,正确享受协定待遇。
“走出去”企业应健全内部税务风险防范机制,定期、持续搜集境外投资目的地税收法律政策,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这样做既可以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降低境外经营的税收负担,也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方案降低税务风险。
援助一方面为“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供税收业务培训,另一方面也为中外学员就税收热点问题深度交流提供良机,增进不同国家税务部门间的理解和信任,在构建国际税收规则体系方面达成更多共识,推动各国携手加强国际税收治理体系建设,并为国际经济合作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援助也是合作。
不过,“走出去”企业在增强自身海外竞争力的同时,也面临一些顾虑。“走出去”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如何规避税收风险?境外的税收争议该如何解决?带着这些问题,《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记者专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
税收协定助企业“扬帆出海”
记者:截至目前,我国税收协定已经覆盖了106个国家和地区,建成了全球税收协定网络,这能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带来哪些税收优惠?
蒙玉英:税收协定作为双边税务合作的法律基础,发挥着为跨境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避免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解决涉税争议的积极作用,促进“走出去”、“引进来”双向良性循环。
税收协定可以通过提高东道国的征税门槛,帮助“走出去”企业减轻境外税收负担。因此企业要熟悉税收协定,用好税收协定,正确享受协定待遇。
比如说,我国对外签订的多数税收协定(安排/协议)或其他协定的税收条款规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对方国家可以免征所得税等,这些协定能够减轻企业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也可以降低境外投资和跨境贸易的物流成本,从而鼓励更多的企业“走出去”。
记者:除税收优惠以外,税收协定还能为企业解决哪些在境外进行投资、生产经营等的税收问题?
蒙玉英:近年来,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遇到的税收问题趋向多样化、复杂化和专业化。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国外税收制度缺乏系统了解,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是境外经营发生税收争议时,往往不知道利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机制等手段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
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总体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税收协定具有较高的法律级次,更重要的是,税收协定不受东道国国内税收法律变动的影响,稳定性强。另外,“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遇到涉税争议时,如果涉及属于税收协定框架下的跨境涉税争议,可以向国内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由我国税务部门与对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记者:您能否给“走出去”企业一些建议呢?
蒙玉英:税务总局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倡议,通过加大协定谈签和修订力度等一系列措施,着力降低“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税收风险和税收负担。同时,税务总局也逐步加大与境外主管税务当局税收征管合作,加强沟通协调,妥善解决涉税争议,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为“走出去”企业保驾护航。
企业在“走出去”的不同阶段应关注不同的税务风险。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59份《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基本覆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以及境外其他主要投资目的地,方便“走出去”企业了解东道国的税收政策,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建议企业充分利用《税收指南》了解投资目的地税制概况等基本税收信息,做到“心中有数”。
此外,“走出去”企业还应健全内部税务风险防范机制,定期、持续搜集境外投资目的地税收法律政策,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这样做既可以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降低境外经营的税收负担,也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方案降低税务风险。
营造良好国际税收环境
记者:跨境投资的税收具有中性特点,既不多征,也不少征,为“一带一路”国家营造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环境,我国对此做出了哪些贡献?
蒙玉英:近年来,我国把握国际税收规则新一轮重塑的重大机遇,逐步由国际税收规则的接受者向制定者的角色转变,依托“一带一路”建设聚集广大发展中国家权益发声,积极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
我们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部门利用多种场合、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交流,推动多边税收合作。比如:2016年5月我国在北京承办的第10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包括我国在内的15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会,其中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柬埔寨、立陶宛、格鲁吉亚等5国是非FTA成员经济体。会议期间,我们将“一带一路”理念融入FTA大会,并在“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板块中加入“一带一路”相关内容,争取国际组织资源,共同为“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谋福祉。
记者:在深化税收合作方面,我国提出要尽力对外提供援助。怎么理解“援助”?为什么要这么做?
蒙玉英:援助一方面为“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供税收业务培训,另一方面也为中外学员就税收热点问题深度交流提供良机,增进不同国家税务部门间的理解和信任,在构建国际税收规则体系方面达成更多共识,推动各国携手加强国际税收治理体系建设,并为国际经济合作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援助也是合作。
为“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供培训等方面的援助,其意义在于,一是我国兑现国际承诺、落实G20领导人特别是习近平主席重要指示的务实举措,体现了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更加主动、自信地参与国际税收治理的良好形象;二是有利于增进不同国家税务部门间的理解和信任,在构建国际税收规则体系方面达成更多共识,拓宽解决税收争端的渠道,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三是有利于结合G20国际税收改革进程以及国际税收规则体系的变革,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携手加强国际税收治理体系建设,并为国际经济合作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记者:“一带一路”税收服务不仅服务于“走出去”企业,同样也服务于“引进来”企业,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来华投资的外国企业享受到的税收服务?
蒙玉英:国家税务总局已与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内的106个国家和地区主管税务当局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协议或安排,这些税收协定的有力执行,一方面助推了我们国家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吸引“一带一路”国家的企业“走进来”。比如,我国山东省的一家中外合资制药企业依据中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及两国国内法有关规定提出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希望得到未来年度生产经营的税收确定性。经过中外双方税务主管当局相互协商,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一致意见,并为企业消除国际重复征税1000多万元,这进一步增强了企业投资信心。该企业将于近期追加投资1.5亿元用于新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减少能源消耗、废水生产和废气排放。
精彩观点
蒙玉英:税收协定可以通过提高东道国的征税门槛,帮助“走出去”企业减轻境外税收负担。因此企业要熟悉税收协定,用好税收协定,正确享受协定待遇。
“走出去”企业应健全内部税务风险防范机制,定期、持续搜集境外投资目的地税收法律政策,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这样做既可以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降低境外经营的税收负担,也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方案降低税务风险。
援助一方面为“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供税收业务培训,另一方面也为中外学员就税收热点问题深度交流提供良机,增进不同国家税务部门间的理解和信任,在构建国际税收规则体系方面达成更多共识,推动各国携手加强国际税收治理体系建设,并为国际经济合作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援助也是合作。
一带一路”助中国税改红利惠及全球
从旁观者、跟随者到参与者、引领者,近年来,我国依托“一带一路”倡议,充分利用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开展国际税收规则重塑,努力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权益发声,逐步成为OECD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主任帕斯卡·圣塔曼眼中的“国际税收社区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
与此同时,我国推进的包括全面营改增等税改措施,也为世界税收提供了“中国样本”,贡献了“中国经验”,中国税改红利正惠及到更多的地方。
世界税改的“中国样本”
以2016年5月实现营改增试点改革的全面推开为标志时点,我国基本建成了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先导意义的现代增值税制度。尤其是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全面纳入征收增值税范围,在国际上具有开创性意义。
在今年4月召开的OECD第四届增值税全球论坛上,中国营改增为世界税改提供“中国样本”再度引发中外热议。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应邀出席并代表中国税务部门作主旨发言,介绍中国推行营改增的做法和经验。王军表示,我国的全面营改增试点涉及到将原征收营业税的近1600万户企业纳税人、1000万自然人纳税人和超过2万亿元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实现了增值税制度对国民经济三大产业的全覆盖。在复杂程度高方面,营改增不仅涉及纳税人众多,而且业态十分复杂;不仅同行业企业间情况相差悬殊,而且各行业间差异更大;既要保证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又要保证税制相对规范统一,对政策设计、征收管理、纳税服务等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使改革面临着许多意想不到的挑战和考验。在信息管税严方面,近年来中国税务部门大力推进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于2016年10月在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上线并平稳运行,首次实现了征管平台、应用软件、业务标准等方面的统一,为包括营改增在内的各项税制改革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在多重效应显方面,除直接减税效应之外,中国营改增还带来了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激发创新创业活力、规范市场运行秩序等多重积极效应。
中国增值税改革获得国际机构和海外专家的广泛认可,为全球税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借鉴经验。2016年,OECD专门对中国实施营改增效应开展了第三方评估,高度评价中国的增值税改革,充分肯定中国在深化税制改革及为各国提供参考中的努力和实践。
维也纳经济大学全球税收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杰弗里·欧文斯对此表示,现阶段中国的增值税改革不仅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要求,还通过彻底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减轻企业负担,建成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先导意义的现代增值税制度。他认为,中国营改增经验对世界各国的税制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财政事务部主任维托尔·加斯帕尔说,中国在经济转型早期就认识到税收能力是构建国家治理能力的根本支柱,并将税收政策和征税管理作为整体战略的一部分。他指出,增值税是现代税收体系的关键要素,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推动中国财税体制改革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
税收征管的“中国经验”
10年前,借鉴银行自动取款机(ATM)的设计理念,浪潮集团联合税务部门研制开发了自助办税终端(简称“ARM”),为纳税人提供24小时的办税服务,目前ARM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推广至全国。
浪潮集团与我国税务部门的成功合作为其与津巴布韦税务机关的合作提供了坚定信心。自2012年至今,浪潮集团承接的津巴布韦国家税务局税务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已持续近5年。
在前期提供服务器产品的基础上,浪潮集团为津巴布韦提供了大型税控系统,其中包括3000台税控收款机、ARM等税控硬件产品以及相关的后台支撑系统。该系统的部署与应用,有效解决了津巴布韦之前存在的偷税、漏税问题。良好的示范作用下,浪潮集团海外拓展的步伐不断加快。
“包括营改增在内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提振了民族信息化产业发展的信心,给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添加了动力,这不是一个企业的事情,更关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和未来。”浪潮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CEO)孙丕恕说。
此外,我国目前已经为近300名发展中国家税务官员开展业务培训14期,“进一步增进了我国税务工作者与参训国家税务官员之间的友谊和互信,为我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友好的外部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说。
这样的共享共赢理念和行动也得了广泛的国际支持。2015年底,我国与OECD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在我国扬州建立了全球首个位于非OECD国家的多边税务中心,在税收政策、税收征管、国际税收等19个领域开展培训咨询等多样化合作。2016年开始立项的加拿大全球保税交易中心(GTEC)项目是中国“一带一路”进入北美的一个里程碑。同期,中加两国签署首份税务合作备忘录,共同探索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入全球合作包容性框架,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挑战,提升运用税收手段提高经济治理的能力。近年来,我国已经实施此类双边和多边合作项目12个。
税收协定拓展“朋友圈”
以税收协定为基础深化税收领域“政策沟通”,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朋友圈”,这也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作的重要表现。
随着我国对外投资的增长,投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各类涉税分歧和争议也不断增加,我国充分利用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协商机制,结合国际产能合作重点领域,积极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争议,为“走出去”纳税人和“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有效降低税收成本。
据统计,截至2017年4月底,我国与11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税收合作机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和协议已达106个,其中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有54个,形成了全球协定网络,覆盖了中国主要对外投资目的地。三年来,通过开展双边协商累计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达131.8亿元。专家指出,税收协定的有力执行,一方面助推了我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吸引“一带一路”国家的企业“走进来”,他们可以同等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希望越来越多的‘走出去’企业能够提高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把更多的情况及时反映给我们。对于企业在当地遇到的涉税争议问题,积极运用税收协定项下的相互协商机制,与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协商。”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说。
双边税收协定对企业积极作用具有双向性,不仅保障了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引进来”的境外投资者在中国的税收权益。仅2016年,中国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协定为境外纳税人在我国实现税收减免280亿元,并通过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质的配套纳税服务,提高了外国企业来华投资的积极性。
从2005年建立的代工小厂到2012年在新加坡投资注册了自己的品牌“AFCON”,山东宁津亚华工业有限公司实现了从县城到走出国门的大跨越。为什么不到90人的企业有如此胆量走出去?该公司总经理张立国回答说:“是改革带来了动力。这两年税收方面的改革,我们是直接获利者,营改增降低了管理成本,出口退税及时到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高了创新能力,我们有了更多的财力和精力去参与国际竞争。”
随着中国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扩大,纳税信用级别的良好示范效应也走出了国门,走进了“一带一路”,在境外投资建设中为企业带来便利。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乘用车出口企业,被税务部门评为A级纳税信用级别。在“走出去”过程中,以伊朗出口银行为代表的众多当地金融机构在授信评价体系中直接引用我国税务部门纳税信用评定等级,对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良好的纳税信用表示认可,纷纷向其伸出“橄榄枝”,主动与其在信用贷款等业务上开展深度合作,累计节约资金超500万美元。
国际税收新规的“中国方案”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产品生产模式、企业组织形式、国际贸易模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原有国际税收秩序面临严峻挑战,亟须构建公平合理的新型国际税收关系。
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战略研究处副处长盛思鑫认为,过去中国在发达国家牵头制定的国际税收规则方面“说不上话”。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国际税收规则新一轮重塑的重大机遇,我国积极主动走向国际舞台,逐步成为规则的制定者,“不再输在起跑线上”。
我国在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正不断创新理念,贡献“中国方案”。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许正中认为,长期以来,在国际税收合作规则制定过程中,都是以发达国家及其集团为主导,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得不到充分体现,这需要对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进行重构。近年来,我国积极加入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主动将“一带一路”沿线及其他发展中国家诉求融入国际税收新规则。先后成立G20税改领导小组,提出了“修改数字经济税收规则”“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等1000多项立场声明和意见建议。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等国际税收新规则中打上了“中国方案”的鲜明烙印。
与此同时,我国的多项意见建议也将“一带一路”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理念融入新的国际税收规则中,为这些国家在跨国公司利润分配中争取更大份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不同的税收文化,中国税务部门与沿线国家共同努力,建立税收沟通机制,相互提供税收信息,提高各国税收政策的透明度。OECD秘书长古里亚认为:“更好的税收政策有助于促进全球贸易合作和鼓励创新发展,推动各国实现包容性增长。”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表示,当前,全球经济仍面临巨大下行压力,中国税收改革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服务于全方位开放格局。承担起稳健、成熟的大国经济责任,有助于进一步表明中国态度,拓宽中国思路,拿出中国方案,将为全球经济复苏贡献力量。
此外,我国还担当起公平正义税收环境的建设者、维护者。根据OECD保守测算,各国政府因跨国企业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为每年税收损失高达2500亿美元。在促进对外开放的同时,坚定维护国家税基安全,加大打击国际逃避税,引导企业有序合规走向“一带一路”也是大国税收义不容辞的担当,推动了全球税收公平分配,有力营造了利于构建公平、开放、联动、包容世界经济的国际税收环境,得到国际经济界的赞许。
与此同时,我国推进的包括全面营改增等税改措施,也为世界税收提供了“中国样本”,贡献了“中国经验”,中国税改红利正惠及到更多的地方。
世界税改的“中国样本”
以2016年5月实现营改增试点改革的全面推开为标志时点,我国基本建成了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先导意义的现代增值税制度。尤其是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全面纳入征收增值税范围,在国际上具有开创性意义。
在今年4月召开的OECD第四届增值税全球论坛上,中国营改增为世界税改提供“中国样本”再度引发中外热议。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应邀出席并代表中国税务部门作主旨发言,介绍中国推行营改增的做法和经验。王军表示,我国的全面营改增试点涉及到将原征收营业税的近1600万户企业纳税人、1000万自然人纳税人和超过2万亿元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实现了增值税制度对国民经济三大产业的全覆盖。在复杂程度高方面,营改增不仅涉及纳税人众多,而且业态十分复杂;不仅同行业企业间情况相差悬殊,而且各行业间差异更大;既要保证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又要保证税制相对规范统一,对政策设计、征收管理、纳税服务等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使改革面临着许多意想不到的挑战和考验。在信息管税严方面,近年来中国税务部门大力推进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于2016年10月在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上线并平稳运行,首次实现了征管平台、应用软件、业务标准等方面的统一,为包括营改增在内的各项税制改革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在多重效应显方面,除直接减税效应之外,中国营改增还带来了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激发创新创业活力、规范市场运行秩序等多重积极效应。
中国增值税改革获得国际机构和海外专家的广泛认可,为全球税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借鉴经验。2016年,OECD专门对中国实施营改增效应开展了第三方评估,高度评价中国的增值税改革,充分肯定中国在深化税制改革及为各国提供参考中的努力和实践。
维也纳经济大学全球税收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杰弗里·欧文斯对此表示,现阶段中国的增值税改革不仅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要求,还通过彻底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减轻企业负担,建成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先导意义的现代增值税制度。他认为,中国营改增经验对世界各国的税制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财政事务部主任维托尔·加斯帕尔说,中国在经济转型早期就认识到税收能力是构建国家治理能力的根本支柱,并将税收政策和征税管理作为整体战略的一部分。他指出,增值税是现代税收体系的关键要素,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推动中国财税体制改革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
税收征管的“中国经验”
10年前,借鉴银行自动取款机(ATM)的设计理念,浪潮集团联合税务部门研制开发了自助办税终端(简称“ARM”),为纳税人提供24小时的办税服务,目前ARM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推广至全国。
浪潮集团与我国税务部门的成功合作为其与津巴布韦税务机关的合作提供了坚定信心。自2012年至今,浪潮集团承接的津巴布韦国家税务局税务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已持续近5年。
在前期提供服务器产品的基础上,浪潮集团为津巴布韦提供了大型税控系统,其中包括3000台税控收款机、ARM等税控硬件产品以及相关的后台支撑系统。该系统的部署与应用,有效解决了津巴布韦之前存在的偷税、漏税问题。良好的示范作用下,浪潮集团海外拓展的步伐不断加快。
“包括营改增在内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提振了民族信息化产业发展的信心,给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添加了动力,这不是一个企业的事情,更关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和未来。”浪潮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CEO)孙丕恕说。
此外,我国目前已经为近300名发展中国家税务官员开展业务培训14期,“进一步增进了我国税务工作者与参训国家税务官员之间的友谊和互信,为我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友好的外部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说。
这样的共享共赢理念和行动也得了广泛的国际支持。2015年底,我国与OECD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在我国扬州建立了全球首个位于非OECD国家的多边税务中心,在税收政策、税收征管、国际税收等19个领域开展培训咨询等多样化合作。2016年开始立项的加拿大全球保税交易中心(GTEC)项目是中国“一带一路”进入北美的一个里程碑。同期,中加两国签署首份税务合作备忘录,共同探索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入全球合作包容性框架,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挑战,提升运用税收手段提高经济治理的能力。近年来,我国已经实施此类双边和多边合作项目12个。
税收协定拓展“朋友圈”
以税收协定为基础深化税收领域“政策沟通”,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朋友圈”,这也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作的重要表现。
随着我国对外投资的增长,投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各类涉税分歧和争议也不断增加,我国充分利用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协商机制,结合国际产能合作重点领域,积极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争议,为“走出去”纳税人和“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有效降低税收成本。
据统计,截至2017年4月底,我国与11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税收合作机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和协议已达106个,其中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有54个,形成了全球协定网络,覆盖了中国主要对外投资目的地。三年来,通过开展双边协商累计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达131.8亿元。专家指出,税收协定的有力执行,一方面助推了我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吸引“一带一路”国家的企业“走进来”,他们可以同等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希望越来越多的‘走出去’企业能够提高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把更多的情况及时反映给我们。对于企业在当地遇到的涉税争议问题,积极运用税收协定项下的相互协商机制,与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协商。”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说。
双边税收协定对企业积极作用具有双向性,不仅保障了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引进来”的境外投资者在中国的税收权益。仅2016年,中国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协定为境外纳税人在我国实现税收减免280亿元,并通过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质的配套纳税服务,提高了外国企业来华投资的积极性。
从2005年建立的代工小厂到2012年在新加坡投资注册了自己的品牌“AFCON”,山东宁津亚华工业有限公司实现了从县城到走出国门的大跨越。为什么不到90人的企业有如此胆量走出去?该公司总经理张立国回答说:“是改革带来了动力。这两年税收方面的改革,我们是直接获利者,营改增降低了管理成本,出口退税及时到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高了创新能力,我们有了更多的财力和精力去参与国际竞争。”
随着中国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扩大,纳税信用级别的良好示范效应也走出了国门,走进了“一带一路”,在境外投资建设中为企业带来便利。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乘用车出口企业,被税务部门评为A级纳税信用级别。在“走出去”过程中,以伊朗出口银行为代表的众多当地金融机构在授信评价体系中直接引用我国税务部门纳税信用评定等级,对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良好的纳税信用表示认可,纷纷向其伸出“橄榄枝”,主动与其在信用贷款等业务上开展深度合作,累计节约资金超500万美元。
国际税收新规的“中国方案”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产品生产模式、企业组织形式、国际贸易模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原有国际税收秩序面临严峻挑战,亟须构建公平合理的新型国际税收关系。
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战略研究处副处长盛思鑫认为,过去中国在发达国家牵头制定的国际税收规则方面“说不上话”。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国际税收规则新一轮重塑的重大机遇,我国积极主动走向国际舞台,逐步成为规则的制定者,“不再输在起跑线上”。
我国在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正不断创新理念,贡献“中国方案”。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许正中认为,长期以来,在国际税收合作规则制定过程中,都是以发达国家及其集团为主导,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得不到充分体现,这需要对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进行重构。近年来,我国积极加入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主动将“一带一路”沿线及其他发展中国家诉求融入国际税收新规则。先后成立G20税改领导小组,提出了“修改数字经济税收规则”“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等1000多项立场声明和意见建议。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等国际税收新规则中打上了“中国方案”的鲜明烙印。
与此同时,我国的多项意见建议也将“一带一路”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理念融入新的国际税收规则中,为这些国家在跨国公司利润分配中争取更大份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不同的税收文化,中国税务部门与沿线国家共同努力,建立税收沟通机制,相互提供税收信息,提高各国税收政策的透明度。OECD秘书长古里亚认为:“更好的税收政策有助于促进全球贸易合作和鼓励创新发展,推动各国实现包容性增长。”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表示,当前,全球经济仍面临巨大下行压力,中国税收改革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服务于全方位开放格局。承担起稳健、成熟的大国经济责任,有助于进一步表明中国态度,拓宽中国思路,拿出中国方案,将为全球经济复苏贡献力量。
此外,我国还担当起公平正义税收环境的建设者、维护者。根据OECD保守测算,各国政府因跨国企业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为每年税收损失高达2500亿美元。在促进对外开放的同时,坚定维护国家税基安全,加大打击国际逃避税,引导企业有序合规走向“一带一路”也是大国税收义不容辞的担当,推动了全球税收公平分配,有力营造了利于构建公平、开放、联动、包容世界经济的国际税收环境,得到国际经济界的赞许。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成效明显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全国税务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纳税人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以精益求精、锲而不舍的工匠精神,迎难而上、攻坚克难,保证了营改增试点顺利平稳落地。
彰显了税务部门高效的执行力。税务部门克服时间紧、情况复杂等困难,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了改革顺利有序。
建机制。国家税务总局成立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自2016 年4 月18 日起开展为期100 天的营改增集中办公。
各省税务局参照完善了相关工作机制。同时,将国地税合作规范升级为3.0 版,合作事项增加为51 项,国地税合作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紧密程度。
抓辅导。国家税务总局编写近60 万字的培训教材,采取“点线面”结合方式组织各地开展多轮大规模、全覆盖辅导培训,累计培训营改增纳税人2 130 余万户次。
优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在“开好票”“报好税”“分析好”“改进好”每一场战役打响前,分别出台20 项共80条纳税服务措施,并采取逐步取消纳税信用A 级、B 级和C 级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等措施,减轻办税服务厅压力,减少纳税人办税等待时间。今年围绕“总结好”第五场战役又推出一系列纳税服务举措,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细化的措施成千上万条,确保了营改增试点平稳有序实施。
取得了好于预期的明显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多种积极效应显现,且呈现出越来越好的发展态势。
直接效应愈来愈明显。一是减税面越来越宽。2016 年,四大行业税负增加的户数占比由5 月的3.9% 下降至12月的1.6% 左右,税负减轻和持平的纳税人占98.4%。二是减税规模越来越大。2016 年累计直接减税共计5 736 亿元,今年在此基础上减税将进一步增加。三是所有试点行业实现税负只减不增。
外溢效应愈来愈增大。一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在中国经济增速整体放缓的情况下,2016 年第三产业GDP 增长7.8%,高出GDP 平均增速1.1 个百分点,占GDP 比重为51.6%,同比提高1.4 个百分点。二是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技术研发的中间投入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利于增强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2016 年,中国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8%,比规模以上工业快4.8 个百分点。同时,营改增减税激发了市场主体创业热情。2016 年,中国新登记市场主体同比增长11.6%,而服务业同比增长24.7%。其中新纳入试点的四大行业新办企业月均增加8 万多户。三是规范市场运行秩序。客户纷纷向上游卖家索取发票,促进了市场运行机制和秩序的规范,进一步营造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诚信环境。
长远效应愈来愈清晰。一是随着营改增深入实施,我国地方税体系构建加快,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稳步推进,预算管理体制相应作出重大调整,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改革驶入快车道。二是营改增税制转换,倒逼企业调整生产经营方式,规范经营管理模式,提升内生动力。三是营改增促使税务部门从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改进征管方式着手,引导纳税人适应新税制、获益新税制,促进税收治理水平提升。
受到各方广泛好评。企业家现身说税,用典型案例和具体数据诠释企业的减税降负、转型升级。财税专家学者以理性、深度的声音解读改革效应。国际社会广泛好评,比如,OECD 副秘书长玉木林太郎对中国在极短时间内应对现代增值税复杂过渡问题中取得的成就表示赞赏,希望各国可以分享和借鉴中国税制改革经验;欧盟增值税制度现代化问题专家小组成员让。克劳德。卜夏尔认为,中国将金融行业纳入征税范围并按较低税率征税,是朝着正确的方向迈出非常勇敢的一步。
现代增值税制度具有课税范围广、税率档次少和税收优惠尽量少三个显著特征。税务部门将以此为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继续完善制度、优化服务、改进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继续推进增值税制度改革,从而全面构建起现代增值税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加油。
彰显了税务部门高效的执行力。税务部门克服时间紧、情况复杂等困难,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了改革顺利有序。
建机制。国家税务总局成立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自2016 年4 月18 日起开展为期100 天的营改增集中办公。
各省税务局参照完善了相关工作机制。同时,将国地税合作规范升级为3.0 版,合作事项增加为51 项,国地税合作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紧密程度。
抓辅导。国家税务总局编写近60 万字的培训教材,采取“点线面”结合方式组织各地开展多轮大规模、全覆盖辅导培训,累计培训营改增纳税人2 130 余万户次。
优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在“开好票”“报好税”“分析好”“改进好”每一场战役打响前,分别出台20 项共80条纳税服务措施,并采取逐步取消纳税信用A 级、B 级和C 级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等措施,减轻办税服务厅压力,减少纳税人办税等待时间。今年围绕“总结好”第五场战役又推出一系列纳税服务举措,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细化的措施成千上万条,确保了营改增试点平稳有序实施。
取得了好于预期的明显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多种积极效应显现,且呈现出越来越好的发展态势。
直接效应愈来愈明显。一是减税面越来越宽。2016 年,四大行业税负增加的户数占比由5 月的3.9% 下降至12月的1.6% 左右,税负减轻和持平的纳税人占98.4%。二是减税规模越来越大。2016 年累计直接减税共计5 736 亿元,今年在此基础上减税将进一步增加。三是所有试点行业实现税负只减不增。
外溢效应愈来愈增大。一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在中国经济增速整体放缓的情况下,2016 年第三产业GDP 增长7.8%,高出GDP 平均增速1.1 个百分点,占GDP 比重为51.6%,同比提高1.4 个百分点。二是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技术研发的中间投入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利于增强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2016 年,中国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8%,比规模以上工业快4.8 个百分点。同时,营改增减税激发了市场主体创业热情。2016 年,中国新登记市场主体同比增长11.6%,而服务业同比增长24.7%。其中新纳入试点的四大行业新办企业月均增加8 万多户。三是规范市场运行秩序。客户纷纷向上游卖家索取发票,促进了市场运行机制和秩序的规范,进一步营造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诚信环境。
长远效应愈来愈清晰。一是随着营改增深入实施,我国地方税体系构建加快,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稳步推进,预算管理体制相应作出重大调整,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改革驶入快车道。二是营改增税制转换,倒逼企业调整生产经营方式,规范经营管理模式,提升内生动力。三是营改增促使税务部门从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改进征管方式着手,引导纳税人适应新税制、获益新税制,促进税收治理水平提升。
受到各方广泛好评。企业家现身说税,用典型案例和具体数据诠释企业的减税降负、转型升级。财税专家学者以理性、深度的声音解读改革效应。国际社会广泛好评,比如,OECD 副秘书长玉木林太郎对中国在极短时间内应对现代增值税复杂过渡问题中取得的成就表示赞赏,希望各国可以分享和借鉴中国税制改革经验;欧盟增值税制度现代化问题专家小组成员让。克劳德。卜夏尔认为,中国将金融行业纳入征税范围并按较低税率征税,是朝着正确的方向迈出非常勇敢的一步。
现代增值税制度具有课税范围广、税率档次少和税收优惠尽量少三个显著特征。税务部门将以此为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继续完善制度、优化服务、改进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继续推进增值税制度改革,从而全面构建起现代增值税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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